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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组织管理制度(第3页)

⑤决定另有规定范围内的契约。

(2)请示事项:

①外勤人员的任用、升迁、解雇及职工的特别任用;

②营业所的设置、废除及店长的任免。

2。经营管理方面

(1)自行决定事项:

①另有指示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;

②监察部门的收支、营业所的业务及会计业务。

(2)请示事项:

①指示以外的费用的支出、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;

②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、贷借。×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契约不在此限之内;

③设定未经公司指示的交易银行;

④以部门名义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。

3。人事方面

(1)自行决定事项:

裁决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、出差、早退、加班、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,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的管辖外出差则须请示总公司。

(2)请示事项:

①内勤职工的任用、解职、调动,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调动;

②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;

③所属人员的赏罚除有另文规定之外,应请示总公司裁决。

4。总务方面

(1)请示事项:

①诉讼、强制执行及与此相对等的法律手续;

②提交国家机关的申报、申请书的制作及提出;

③事务账单、传票的企划与制作;

④内部回文的制作、公布。

第二十二条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当行为

副经理、科长及营业所科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。当所属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,副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。

第二十三条副经理的权限

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,且在经理的权限内,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。另外,副经理在经理不在时,应负责代行其职务。在代理期间,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之权,同时,业务办理后须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意见。

第二十四条科长的职权

科长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指示,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从事所属的事务。

第二十五条科长的权限

科长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,完成经理所指示的业务。

第二十六条科长的责任

科长对于所属部下的不正当行为,应负起监督上的责任。如经请示上司或总公司批示确实属于不正当行为时,则本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营业所店长的职权

营业所店长受经理的指示,负责指挥、监察所属人员,并从事管辖区域内的业务。

第二十八条营业部长的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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