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。加强、完备营业所的体制;
4。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;
5。负责指导、教育业务人员;
6。负责外卖人员的采用、解雇、迁升、降职及勤怠管理;
7。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。
第十五条事务科
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:
1。处理契约事务及查审契约;
2。策定契约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;
3。实施营业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;
4。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、变动及怠勤;
5。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、修建等相关事务;
6。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;
7。处理部内的风纪、保密、对外交涉、车辆及常务等等。
第十六条特别回收科
特别回收科应负责执行的任务如下:
1。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;
2。制作收集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的报告。
三、权限
第十七条管理阶层的权限
经理、副经理、科长、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节的规定行使。
第十八条对权限的质疑
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,须向经理请示,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得决定。
第十九条经理的更迭
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,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其责。当经理发生更替之时,经理须等事务交接完毕,方可卸责。
第二十条经理的职责
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:
1。直接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;
2。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;
3。迅速、准确地处理业务;
4。管理所属人员的工作状态。
第二十一条经理的自决及请示事项
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:
1。营业方面
(1)自行决定事项:
①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,并负责其管理;
②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、调动、解雇;
③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;
④负责缔结团体契约与约定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