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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组织管理制度(第2页)

3。加强、完备营业所的体制;

4。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;

5。负责指导、教育业务人员;

6。负责外卖人员的采用、解雇、迁升、降职及勤怠管理;

7。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。

第十五条事务科

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:

1。处理契约事务及查审契约;

2。策定契约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;

3。实施营业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;

4。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、变动及怠勤;

5。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、修建等相关事务;

6。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;

7。处理部内的风纪、保密、对外交涉、车辆及常务等等。

第十六条特别回收科

特别回收科应负责执行的任务如下:

1。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;

2。制作收集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的报告。

三、权限

第十七条管理阶层的权限

经理、副经理、科长、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节的规定行使。

第十八条对权限的质疑

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,须向经理请示,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得决定。

第十九条经理的更迭

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,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其责。当经理发生更替之时,经理须等事务交接完毕,方可卸责。

第二十条经理的职责

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:

1。直接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;

2。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;

3。迅速、准确地处理业务;

4。管理所属人员的工作状态。

第二十一条经理的自决及请示事项

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:

1。营业方面

(1)自行决定事项:

①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,并负责其管理;

②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、调动、解雇;

③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;

④负责缔结团体契约与约定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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